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清府办〔2015〕48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
工业企业稳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清远市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稳增长、调结构的决策部署,扶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就2015-2017年扶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
1.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政策。同时,2015-2017年统筹安排1.08亿元,主要用于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设备更新、淘汰老旧设备、工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节能降耗、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与装备项目;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争取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规下转规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台账,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协助企业解决存在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015-2017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每年选择扩产增效(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智能应用、机器换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技改转规上企业等三大专题进行择优支持。其中分年度项目个数为:2015年12个、2016年16个、2017年22个以上。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贷款额)的30%,且单个技改项目一次性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2015-2017年统筹安排580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技改投资〔包括: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设备更新(淘汰老旧设备)、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向项目〕。技改资金资助额度按年度安排资金额度、申报企业数量、企业技改质量、实际投入改造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单个项目一次性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2.支持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一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攻克一批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实施大型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行动,支持制造业骨干企业创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组建重点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前沿先导技术研发和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点在先进制造业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
3.全面建设宽带工业园区。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宽带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实施宽带入园工程,全面实现全市各大工业园区“千兆入园、百兆入企”、移动通信网络(4G)、无线局域网络(WLAN)良好覆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加快“互联网+工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领域试点示范工作,推广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制造各环节应用。2015-2017年统筹安排220万元资金,重点扶持企业开展信息管理、过程控制、物联网、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按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推进工业大数据集成应用,支持和鼓励骨干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整合数据资源,建设行业大数据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提升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产品营销及服务等环节的应用水平和经营效率。加强与腾讯公司合作,推动清远“互联网+”产业发展,打造互联网众创空间,提升智慧城市发展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推动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实现从单向应用向综合集成跨越,增加经济效益。2015-2017年统筹安排780万元资金,培育不少于30家省级贯标试点示范企业,争取不少于9家试点企业通过国家认定,指导不少于300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评估与对标工作,对成为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按每家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通过国家认定的试点企业,按每家企业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参与“两化”融合对标与评估工作的企业,按每家企业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优化电力保障
6.优化电力保障。推行用电精细化管理,突出电力配置“有保有压”导向,以企业资源占用绩效综合评估为依据,对企业用电实行排序管理,对大型骨干企业、重点龙头企业、成长型优势企业中的非高耗能企业确保电力优先保障供应,对有落后产能的企业在未淘汰完毕前限制供应。(清远供电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7.鼓励实施重点节能项目。继续发挥省、市两级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企业采用国家公布的《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参考技术》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项目。鼓励企业从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等方面实施节能技改。2015-2017年统筹安排750万元用于鼓励重点节能项目。对经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认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具有市场推广潜力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按20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8.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按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建材、有色金属、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2015-2017年统筹安排45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创新完善投融资机制
9.加大投融资支持。认真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精神,统筹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中小微企业。同时,争取国家、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以及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
10.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IPO、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为支持企业上市,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试行办法》(清府〔2011〕51号)和《清远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清府办〔2014〕73号)。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范经营、做大做强,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整合优质项目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扩大企业投资规模。(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局)
六、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11.支持工业企业申请中央专项建设基金。对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申请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的民营企业,需由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在民营企业与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后,需由民营企业逐年支付的担保费,市财政给予补助,但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余额的2%。同时,民营企业不再向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二次抵押。(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2.加大对工业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2015-2017年,统筹安排1.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工业绿色发展、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等方面。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加强统筹配合
13.形成工作合力。健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能分工共同参与的促进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工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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