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保护作品的范围
根据新修订《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了以下九个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新修订《著作权法》将修订前的《著作权法》中的第六项由“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第九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附: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条文中红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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