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企服局、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广清园管委会,各有关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0〕243号)、《关于开展清远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的通知》(清工信函〔2020〕53号)和《关于推进清远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资金使用的补充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率,扩大企业的政策受益面,我市定于2020年12月28日发放第三批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现就发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券金额和时间
发放金额(第三批):86.7968万元(第一、第二批结余)。
发放时间:12月28日15:00-17:00。
服务券发放按照统筹优先支持和申请的先后顺序原则进行申领,每家企业最高可申领服务券2万元,申领完毕即截止。当天发券时段申请领券,次日上午12:00前公告申领结果。
二、服务券使用、支付、兑现
服务券可用于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之间已完成的服务合同费用。申领到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应在12月31日前在服务券管理系统完成服务产品下单,上传服务合同(协议)、发票、转账凭证、服务成果等用于申请兑现的所有佐证材料,并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券。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券的金额须不超过合同(发票)金额的50%。服务机构收取企业的服务券后,可于2021年1月1日起向我市承办单位清远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兑现申请。
三、相关要求
(一)由于本批次服务券使用时限较短,请申领到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务必在12月31日前完成在服务券管理系统中的下单、上传所有佐证材料、支付服务券,逾期将不予兑现。
(二)企业、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服务券工作,如在服务过程中有恶意串通、制造虚假材料骗取服务券补助资金和欺诈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全部服务券使用、兑现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25日
(联系人:成远清 电话:35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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