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那么到底出台了哪些政策,纳税人如何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看下面这份梳理的指引就够了。
近期,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
防护救治
●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
物资供应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鼓励
公益捐赠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支持
复工复产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详细解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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