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政府废止2份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文件

为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市政府对涉及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废止2份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文件。

 

废止的2份文件分别是《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清府﹝2011﹞38号),涉及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内容;《关于调整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堤围防护费标准的通告》(清府﹝2009﹞98号),涉及堤围防护费内容。

 

民营经济是清远市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福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清远市始终将发展民营经济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

据统计,2018年,民营经济贡献了全市66.2%的地区生产总值、64.8%的固定资产投资;全市9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民营企业,90%以上的发明专利由民营企业申报和拥有。去年9月29日,在“2018年清远市民营企业招商推介会”上共有61个项目举行了签约、动工仪式,投资总额达574亿元。项目涵盖特色小镇、高新技术、电子商务、再生资源等多个方面。

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尤为重要。清远市正在开展政府机关作风转变“百日攻坚”行动,明确不见成效不罢休,不达目标不收兵,为企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营商环境。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已正式印发。《规定》从坚定不移抓落实、坚持不懈强服务、锲而不舍转文风、驰而不息重督查、毫不动摇真问责5个方面提出狠抓作风建设具体举措,明确第一批重点整治的9项工作任务清单。

另外,记者从市工信局了解到,清远市即将出台《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从降低生产成本、破解融资难题、培养人才等方面给民营企业送上政策“大礼包”。该文件目前已过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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