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 福利来袭!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下调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将下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所得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个税优惠……本周,新一轮“红包雨”惠及企业及个人。
 
  减税:
 
  我国将下调汽车和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
 
  5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公告显示,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449个税目。因最惠国税率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210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其余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继续实施。
 
  据悉,5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从今年7月1日起,将服装鞋帽、厨房和体育健身用品等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15.9%降至7.1%;将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20.5%降至8%;将养殖类、捕捞类水产品和矿泉水等加工食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从15.2%降至6.9%;将洗涤用品和护肤、美发等化妆品及部分医药健康类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8.4%降至2.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所得税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要求,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7月1日起我国对购置挂车将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公告明确,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工信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个税优惠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三部门表示,此举旨在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改革进行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防止乱发文件。(一)严禁越权发文;(二)严控发文数量。
 
  《通知》明确,要规范制发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一)是严格制发程序;(二)是认真评估论证;(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四)是严格审核把关;(五)是坚持集体审议;(六)是及时公开发布。
 
  《通知》强调要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新组建或者职责调整的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的,及时进行修改;不需要修改的,做好继续实施的衔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
 
  5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多报合一”改革。从2018年度年报开始,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海关管理的企业年报内容、报送时间不变。
 
  公告显示,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其中,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2017年度暂不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状况信息,继续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自2018年度起,统一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年报内容另行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将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决定6月份至11月份在全国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未按照国家“清单”实行的不规范收费、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铁路港口公路不合理收费和商业银行与贷款捆绑的强制收费等。
 
  本次整治一大亮点是,通知明确提出要重点查处铁路货运领域将职责内的工作另行设立收费项目并收费、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等行为;重点查处违反《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引航交通费转嫁给船方承担等行为;要重点查处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擅自设立收费站点收费,未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减免优惠政策,以及高速公路救援等单位超过政府定价标准收费等行为。
 
  同时,通知还明确,要重点查处商业银行利用贷款强势地位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将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内容转变为收费项目,将商业银行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以及未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
 
  行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防科工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核电运行安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运行安全水平始终保持国际前列并持续提升。核电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政府安全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核电行业安全管理、核安全监管、核应急响应、核安保能力进一步增强。核电安全得到更加充分、全面、有效的保障。
 
  两部门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
 
  通知明确,有关城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重点围绕农产品、快消品、药品、日用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家电家具、纺织服装,以及餐饮、冷链、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行业领域,加快推进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主要任务包括五方面内容,即强化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供应链发展基础;发展单元化流通,提高供应链标准化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发展智慧供应链;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提高供应链协同化水平;推广绿色技术模式,提高供应链绿色化水平。
 
  《关于修订柴胡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儿童禁用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修订柴胡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决定对柴胡注射液说明书增加警示语,并对【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项进行修订。
 
  公告附件(柴胡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明确,【禁忌】项应当包括:1.对本品或含有柴胡制剂及成份中所列辅料过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病史者禁用。2.儿童禁用。
 
  此外,对老人、孕妇、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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