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叶某是某汽车公司的司机,在单位连续工作11年,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是五年,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是三年,此后一年一签。第11个年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叶某的月薪已有3000多元。单位以维持该月薪的条件提出让叶某继续留下来工作,叶某却想待合同期满后不续签,认为按工作一年补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计算,也可以领到4万多元。没想到单位却告知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叶某不服也不相信,遂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被驳回,上诉到法院也被驳回。
评析: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这一问题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不少人以为只要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认为这样的做法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事实上,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合同期满,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降低了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此以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法。该案中,单位提出维持原月薪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叶某却不同意,在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